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黄山歙县北斗创新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歙县北斗创新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执行事务合伙人:香宁(南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珊珊,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黄山歙县北斗创新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黄山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黄仲裁字第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山歙县北斗创新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3月7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中秀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滨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151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黄仲裁字第98号裁决书]指定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缪 星
审 判 员  闵仕君
审 判 员  刘晓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殷晓春
书 记 员  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