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2财保52号
申请人重庆呈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7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呈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平
书记员 李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