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2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津区琴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恒通津都海岸东部新城顺江路73号2-1(工位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60YKG34H。
经营者:穆仕琴,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梦,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8号2栋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4255K。
法定代表人:谭思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执行人江津区琴琴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渝0116民初185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15,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详见判决书)。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在保全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江鸥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款993,954.11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在执行阶段,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房屋;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31XX78账户、31XX14账户、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账户、500账户、交通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50XX81账户、50XX31账户,以上实际冻结均为0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7月22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26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根
书 记 员 邓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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