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6791号
原告: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龙大道8号7幢19-办公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3824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98号2栋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425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72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重庆鼎恒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