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岩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财保1号 申请人:重庆岩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观音岩路83号泽科兴城2区1幢3-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PKHR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98号2栋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4255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岩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3483.2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150010115000000223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岩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岩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财产保全申请费1887.42元,由申请人重庆岩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