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豪俊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73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豪俊建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902747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98号2栋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425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豪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渝0116民初4108号民事调解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26,118元、利息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详见调解书)。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号账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X号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号、X号、X号账户,实际冻结0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2月2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73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王化雨 审判员程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根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