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73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豪俊建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902747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98号2栋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425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豪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渝0116民初4108号民事调解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26,118元、利息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详见调解书)。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号账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X号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号、X号、X号账户,实际冻结0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2月2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73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王化雨
审判员程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根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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