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847号
原告:**,男,1986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98号2栋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425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计17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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