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港执恢字第00151号
申请人无锡市城南起重机械厂。
被执行人连云港港龙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无锡市城南起重机械厂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港龙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连云区人民法院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履行了17906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并未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玲
执行员***
执行员庄会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