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05民初146号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林浩特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24元,减半收取计6012元,由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蕃诗
法官助理 钟小玲 书 记 员 林立婷 速 录 员 刘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