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民政福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银川市民政福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宁夏汉尧石墨烯储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377号

原告:银川市民政福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与北京中路交汇处瑞银财富中心**楼1401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正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霞,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墨烯储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市民政福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墨烯储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银川市民政福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民政福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民政福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26元,减半收取6713元(实收6713元),由原告银川市民政福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宏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记员 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