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114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359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838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才华,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等共计537694.5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197元、执行费7878.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依法冻结了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从***处扣划得款71994.42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但未实际扣押,依法查封并评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在凯越府邸17幢021503室、凯越府邸14幢010803室两处不动产,但因抵押给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8月10日,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71994.42。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二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114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