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天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6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亭镇街亭村下市头,组织机构代码6855838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天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海棠路以东樱花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56495090-9。
法定代表人:章巍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天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北天悦工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勇
审判员*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