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6执恢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天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陈雷雨
审 判 员 杨 勇
法官助理 吴 灿
书 记 员 徐晓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