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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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81执70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许国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南街道周村**。
被执行人:赵才华,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住诸暨市暨南街道周村**span>
被执行人:赵海华,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南街,住诸暨市暨南街道胡家村**>
被执行人:俞小玲,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朝,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朝五相村张村**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才华、赵海华、俞小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才华、赵海华、俞小玲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才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货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943185.50元,并分别支付其中400000元自2017年8月16日起、200000元自2018年12月6日起、293185.50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50000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均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被执行人赵海华、俞小玲对被执行人***、赵才华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执行人***、赵才华、赵海华、俞小玲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6155元,执行费11993.4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才华、赵海华、俞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赵才华、赵海华、俞小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俞小玲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凯越府邸17幢021503及14幢010803室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为×××雪佛兰牌车辆一辆,本案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车牌为×××黄海牌车辆一辆,未实际扣押,本案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才华、赵海华、俞小玲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强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赵才华、赵海华、俞小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70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培洪
审判员徐龙华
审判员周灵锋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