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恢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衙场33号。
法定代表人:袁桂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青,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本院在执行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有关纠纷已在他案中另行解决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08执4653号、(2021)苏0508执恢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建庚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