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269号之三
解封申请人:***,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解封申请人:郑建国,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解封申请人:***,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解封申请人:***,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衙场33号。
法定代表人:袁桂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袁桂树,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苏州市。
第三人:叶建平,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第三人:陈国顺,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郑建国、***、***、***与被告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桂树、叶建平、陈国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根据郑建国、***、***、***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作出(2020)苏0508民初2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郑建国、***、***、***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建国、***、***、***申请解除对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成
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