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26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礼艳,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以上两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巧妃,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以上两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衙场33号。
法定代表人:袁桂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08执2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俞优明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