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异13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衙场**。
法定代表人:袁桂树。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驳回其执行申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被执行人只是走过场、欺骗法院,款项实际又被被执行人拿走了,故对法院驳回执行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股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苏0508民初866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增资款1260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其中,以12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04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04年5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止)。该判决生效后,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508执2609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向第三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转账了增资款126万元,于2020年5月12日向第三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了利息损失1365420元,并于2019年12月24日支付了案件受理费6880.5元。在本院执行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苏0508执2609号之一执行裁定,驳回(2020)苏0508执2609号案件中***、***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就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5项的执行立案条件,本院驳回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只是走过场”、“实际又被被执行人拿走了”,属于新的法律事实,其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耿杰圣
审 判 员 毛萍萍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