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出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2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衙场**。
法定代表人:袁桂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向第三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转账了增资款1260000元,于2020年5月12日向第三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了利息损失1365420元,并于2019年12月24日支付了案件受理费6880.5元。在本院2020年8月26日执行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不具备“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受理案件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0)苏0508执2609号案件中***、***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俞优明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