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2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衙场**。
法定代表人:袁桂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8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增资款3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04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8月27日、2020年11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1276元,该款项优先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013元,剩余的8263元作为本案收取的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其余账户几乎无存款,均不足千元。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3、2020年8月27日、2020年11月4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中,本院前往了被执行人坐落于苏州市××区钟楼新村××室的户籍地寻找了其下落。
5、2020年11月26日,本院约谈两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增资款31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04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3013元,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用执行到位8263元,剩余137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扣划的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俞优明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