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执12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吴衙场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8民初1033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原告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2月20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苏州市姑苏区××号西南角第××间(从东向西数第××间)房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按照3600元/年的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负担。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返还房屋及支付租金与占有使用费。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受理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及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成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送达成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证券、车辆、户籍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案已于2022年3月18日、2022年6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执行中,扣划银行存款260元;
(2)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
(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微信)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冻结其财付通账户,执行中扣划存款520元;
(5)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汽车苏E×××**,本案于2022年4月11日发起档案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6)被执行人名下无公司登记信息。
(7)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松陵镇××路××号××花园××幢××室不动产,本案已于2022年4月13日发起档案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该不动产面积125平方,按照比例原则,暂不宜在本案中拍卖、变卖处置。
(8)被执行人无有价值的保险财产可供执行;
(9)被执行人无社保财产可供执行。
(10)被执行人名下未查得公积金登记信息。
3.现场查找及关联案件执行情况:
执行中,经现场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申请返还的苏州市姑苏区吴衙场××号(××号)房屋,并确认尚未受偿的租金及利息、***行金、诉讼费共计37195.64元。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综上,本案执行到780元,提取本案执行费500元后,余款28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零星存款及查封一辆汽车外,被执行名下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08民初10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照保证逐月归还欠款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