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恢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衙场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本院在执行苏州市四建沧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有关纠纷已在他案中另行解决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08执4654号、(2021)苏0508执恢2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