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宇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81执9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孙陈。
法定代表人:许波,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宇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戚凌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宇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16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浙江宇能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尚欠工程款93997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款***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若被执行人浙江宇能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不含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应承担案件诉讼费6600元,执行费11865.72元。
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宇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D×××××的车辆,但车辆系轮候查封且尚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浙江宇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城东中心区××#地块的商业办公楼房地产即本案涉工程已被处置完毕,无余款可供分配。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宇能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9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