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81民初925号
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孙陈。
法定代表人:许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贤,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家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家湖村。
法定代表人:楼建仁。
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家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计798.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18.50元,由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