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24民初4322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孙陈。
法定代表人:许波。
委托代理人:蔡建平,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周焕满,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仙居县裕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仙居县朱溪镇石人村。
法定代表人:张如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卫越,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系合作社股东。
原告浙江久建建设公司与被告仙居县裕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慧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并申请鉴定。本案在审理和鉴定过程中,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协议,并于2017年3月1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仙居县裕丰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反诉原告仙居县裕丰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郑慧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希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