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华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7535号
原告:杭州华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来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许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华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华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华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杭州华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