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681民初1285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孙陈。
法定代表人:许波。
原告***与被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建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主项建筑工程,增项市政工程、机电工程)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及执业印章、安全B证和造价员(建筑专业)从业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手续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包括出具相应证明);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被告处,并将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安全B证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证、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等原件交由被告保管、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事实上,原告虽以被告名义注册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及造价员证书,但并未向被告提供劳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双方该口头约定无效,故而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证书原件并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手续。
被告久建公司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为浙233111266808,聘用企业为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后注册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等增项专业,获得造价员(建筑专业)从业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通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安全任职资格审批(B证核准)。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2016年5月后未缴费。原告虽以被告的名义注册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但并未向被告提供劳务。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证件及执业印章,并由被告协助办理证件的注册变更手续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本院认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原告的证件虽载明聘用单位为被告,证件由被告使用,实质上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劳务,为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借用关系。有鉴于此,双方之间的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安全B证,并由被告协助办理证书的变更注册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基于借用原告的资质证书,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现该借用合同无效,被告负有附随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久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主项建筑工程,增项市政工程、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安全B证、继续教育证书、执业印章、造价员(建筑专业)从业资格证书、从业印章等,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证件的注册单位变更手续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本案应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