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解放郝门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4454号
原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鸿运国际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何照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解放**中医院,住所地,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iv>
法定代表人:郝明彦,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欣,河南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瑞楠,河南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解放**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