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民初2756号
原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照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解放**中医院,住所地:焦作市烈士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郝明彦,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瑞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解放**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60减半收取为11130元,由原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学峰
审判员 孙晓勇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