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解放郝门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民初2756号
原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照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解放**中医院,住所地:焦作市烈士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郝明彦,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瑞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解放**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60减半收取为11130元,由原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学峰
审判员  孙晓勇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