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1471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根据**的书面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豫0802民初1471号民事裁定,裁定:依法冻结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后经审理,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豫08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承担相应工程款、保证金及利息损失的付款责任,驳回了**对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对该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善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措施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