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647号之一
原告:河北福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大城县大广安乡小广安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009036221。
法定代表人:白武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大柴旦镇西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09160840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福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福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已当庭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福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2.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福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万玛热旦
书记员保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