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1802执保103号
申请人***扬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厨具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7416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厂房内的生产设备。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厨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7416元(实际冻结到位金额为10267.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厨具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厂房内的生产设备。
至此,本案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