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子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子扬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02民初3861号
原告: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丁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86146145F。
法定代表人:卢映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勤,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子扬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市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UN6P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余国顺,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子扬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子扬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国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38元,由原告宣城市巨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