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987号
原告: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骄路100号***8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54838R。
法定代表人:**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详见代理手续。
被告:大连理工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01号银海万向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73571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原告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理工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孙 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