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财保10号
申请人:安徽滁州塔东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红旗村曾郢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87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4377883P。
申请人安徽滁州塔东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1975.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1975.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