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81执保634号
申请人溧阳联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21.1万元,保单号为103651919202000003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1.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书记员 李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