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03民初35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开发区鼎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花山西路**(城南富春园)商业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0MA2RHWWX9D。
经营者:***,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和平****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4377883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开发区鼎固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皖1103民初3503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开发区鼎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开发区鼎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