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怡建设有限公司

溧阳市溧城一合舫食品经营部、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35号
申请人:溧阳市溧城一合舫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山中路11号锦汇商业广场3幢3-05。
经营者:葛红芳,女,1952年11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星池,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和平一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4377883P。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
被申请人:高卫星,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溧阳市溧城正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南环西路98号盛世华城商铺G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R6BQX1W。
经营者:高卫星。
本院审理的溧阳市溧城一合舫食品经营部与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卫星、溧阳市溧城正宇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溧阳市溧城一合舫食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卫星、溧阳市溧城正宇建材经营部银行存款114675.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1467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溧阳市溧城一合舫食品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卫星、溧阳市溧城正宇建材经营部银行存款11467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汤家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海良
书 记 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