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37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华,来安县半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街道和平一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4377883P。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67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余世予
二〇二一年十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