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37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华,来安县半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街道和平一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4377883P。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港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67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余世予
二〇二一年十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