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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厚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苏州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02民初3528号
原告:南通厚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赵洪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晓丽,女,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
被告:苏州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
原告南通厚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苏州易居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厚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厚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厚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计1190.5元,由原告南通厚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葛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