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435号之一
反诉原告:上海曜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W区35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反诉被告: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反诉原告上海曜璟实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反诉后,反诉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反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上海曜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