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973号
原告: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崇州大通60号紫琅科技城11A号楼3层白由座办公区(编号A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以被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之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