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973号 原告: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崇州大通60号紫琅科技城11A号楼3层白由座办公区(编号A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以被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之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