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6617号
上诉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盛泽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0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华创公司于一审中由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华创公司于一审中未提出独立诉请,一审法院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华创公司无权提出上诉。因此,华创公司在本案中并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提起上诉,其上诉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在二审中驳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中不具有上诉权的华创公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其上诉。
综上所述,华创公司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1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军芳
审判员 郭 锐
审判员 孙楚楚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