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617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吴江市盛泽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6617号
上诉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盛泽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0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华创公司于一审中由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华创公司于一审中未提出独立诉请,一审法院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华创公司无权提出上诉。因此,华创公司在本案中并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提起上诉,其上诉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在二审中驳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中不具有上诉权的华创公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其上诉。 综上所述,华创公司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1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军芳 审判员  郭 锐 审判员  孙楚楚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