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06民初7578号
原告江苏晓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晓文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创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葛洲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苏0506民初77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晓文公司的起诉,后原告晓文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苏05民终6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苏0506民初770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指令本院审理,后本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晓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被告华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高旭,被告葛洲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燮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葛洲坝公司承接中环快速路吴中段项目后,作为承包方与华创公司签订《水稳层承包合同》;华创公司又与晓文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晓文公司实际施工涉案工程。该工程现已完成交工验收,且经原、被告确认尚有工程款1358867元未付。关于《工程承包合同》、《水稳层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根据《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采用包工包料形式、晓文公司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华创公司上缴税金、华创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晓文公司、涉案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等均由晓文公司负责、晓文公司负责现场的施工管理等内容的约定,结合投标工作由晓文公司实际进行以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晓文代表华创公司与葛洲坝公司签订《水稳层承包合同》的事实,可以认定晓文公司借用华创公司资质,以华创公司名义与葛洲坝公司签订《水稳层承包合同》;此后,华创公司再与晓文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相应工程交由晓文公司实际施工。由此可见,华创公司与晓文公司签订的合同,实为挂靠合同。因挂靠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至于《水稳层承包合同》,因涉案工程系晓文公司联系承接,葛洲坝公司对此认可,亦表示其知道晓文公司是实际施工人,故葛洲坝公司对晓文公司借用华创公司资质并以华创公司名义签订《水稳层承包合同》系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该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关于晓文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葛洲坝公司向其承担付款责任,本院已确认《工程承包合同》、《水稳层承包合同》实为挂靠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晓文公司作为挂靠人和实际施工人,实际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葛洲坝公司实际接收了晓文公司的施工内容,故本院确认晓文公司与葛洲坝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晓文公司有权向葛洲坝公司主张工程款,现原、被告均确认案涉未付工程款1358867元已达到付款条件,故本院确认葛洲坝公司应支付晓文公司工程款135886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31日,葛洲坝公司承接了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工程吴中区段“投资建设移交(BT)+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中环快速路吴中段项目)。2014年3月26日,晓文公司参与葛洲坝公司对中环快速路吴中段项目水稳材料的投标并成为预中标人;同年4月14日,晓文公司作为中标人向葛洲坝公司出具《中标承诺书》。
2015年1月27日,葛洲坝公司苏州中环快速路吴中区段西线2标项目部(甲方)与华创公司(乙方)签订《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环快速路(吴中区段)工程西线2标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水稳层承包合同》),吴中段西线2标项目部将涉案标段的水泥稳定碎石项目分包给华创公司施工。该合同明确华创公司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陆晓文(即晓文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合同乙方落款处有华创公司公章,在乙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处有陆晓文签名。
2015年7月,华创公司(甲方)与晓文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华创公司将涉案标段的水泥稳定碎石项目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晓文公司。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工期要求等参照《水稳层承包合同》进行,晓文公司按工程造价的2.14%向华创公司上缴税金,华创公司在收到葛洲坝公司工程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晓文公司。合同还约定,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等由晓文公司负责并负担费用,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等由晓文公司负责。
2016年6月6日,涉案标段工程完成交工验收。2017年4月20日,吴中段项目部(甲方)与华创公司(乙方)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7088667元。其中乙方落款处有加盖华创公司公章及陆晓文签名。
另查明,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变更名称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经债权人朱永剑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裁定受理华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12日指定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华创公司破产管理人。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涉案工程款尚有1358867元(质保金)未付,且该款已达到支付条件。葛洲坝公司表示,除本案工程外,其与华创公司还有其他项目合作,其因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而被冻结的款项为7803448.66元。另,晓文公司表示,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其自行承担,不要求华创公司和葛洲坝公司负担。
审理过程中,葛洲坝公司称,其承接了涉案工程后作为总承包方进行施工,一开始其对水稳料进行采购招标,原告进行投标并中标,后原告作为预中标供应商觉得税率太高,想提供专业分包的发票,故原告自行找到华创公司与其签订了施工合同,后期整个项目的施工与管理也都是由原告实际进行,华创公司未参与案涉工程的管理和施工。原告对葛洲坝公司的陈述予以认可。华创公司表示,其对上述内容不清楚。
上述事实,由晓文公司提交的《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工程吴中区段投资建设移交+施工总承包合同书》《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工程吴中区段水稳料集中采购投标文件》《中标承诺书》《水稳层承包合同》及附件、《工程承包合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分包结算单》,华创公司提交的裁定书、决定书,葛洲坝公司提交的调解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晓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588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030元,由原告江苏晓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钱建平
人民陪审员 顾春燕
人民陪审员 平建英
书 记 员 丰雨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