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马新、某某诉讼费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91执603号之一
关于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马新、**诉讼费执行一案,该案(2018)苏0591民初118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案件受理费为911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133元,由被告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马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将予以退还,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我院诉讼费账户。”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其中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结果为“已签收,他人代收”,被执行人马新、**送达结果为“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 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最近五年内在苏州市内所涉诉讼、执行案件众多,多数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关联案件中,关联案件中,被执行人**曾到庭报告称其名下财产都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置之中。 2、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民政部婚姻登记、保险等财产情况。 本院冻结登记于被执行人马新名下银行账户6个、财付通账户4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无可供扣划的财产。 本院冻结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银行账户4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扣划存款1007.17元,已退付至本案诉讼费账户。 本院冻结登记于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无可供扣划的财产。 本院冻结登记于被执行人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无可供扣划的财产。 本院另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的车辆六辆、被执行人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的车辆两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3月4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6月1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 本院轮候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马新、**共有的位于苏州市××村××室、××区长桥街道天××室、××、天××号车库的不动产两套,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8日。本院另轮候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xxx街道xxx路xxx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上述不动产均设有大额抵押,本案暂无处置利益,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具函参与分配。 系统另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新市××××幢的不动产,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已拍卖处置完毕,扣除抵押权后余款已退还首封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并分配。 系统另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xxx苑xxx幢xxx室的不动产,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已拍卖处置完毕,扣除多案执行费后所余款项较少,待其他财产处置完毕后一并分配。 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96133.00元,实际执结到位1007.17元,尚未执行到位95125.8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 军 审判员 黄延杰 审判员 陈 谚
书记员 朱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