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261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