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6民初3850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久盛路**。
诉讼代表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