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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浚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8228号
原告江苏浚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日原告江苏浚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浚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浚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宝鼎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9元,由原告江苏浚丰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柏小凤
法官助理 蔡蓁蓁 书 记 员 任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