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02民初8455号
原告:江苏浚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洋。
被告:江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敬。
原告江苏浚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浚丰公司)诉被告江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晓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浚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浚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11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311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按照月息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某学校铺装塑胶跑道及基层修复(工程内容:13mm厚混合型自结纹塑胶跑道铺装2385㎡),被告支付131175元的工程款。施工完成后按实际施工面积和相应单价据实结算。原告依约按期完成施工,并于完工之后即2019年10月24日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验收项目后,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被告违约迟延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学校塑胶跑道铺装及基层修复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的内容为13mm厚混合型自结纹塑胶跑道铺装2385㎡;合同价款131175元(铺装费55元/㎡*2385㎡);施工完成后按实际施工面积和相应单价按实结算;工程施工中如遇不可预测的情况,以双方书面签证为准,另计;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三天内付清此工程款。如未履行的时间计算,每天应支付乙方违约金0.04%。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铺装。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劳务款及违约金。
另查明,2019年9月30日,某学校学校在学校体育场开办首届体育文化节,主题为“喜迎建国七十载,健康运动赢未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某学校学校塑胶跑道铺装及基层修复工程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塑胶跑道工程。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价款及时履行义务。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浚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款1311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311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按照月息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2元,由被告江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毛晓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雨
法律提示: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