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302执36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浚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QGABE11,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楚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MY6YY5P,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陆敬。
关于江苏浚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楚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苏1302民初8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楚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劳务款1311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311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按照月息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42元。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人民法院集约送达工作系统向被执行人江苏楚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楚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楚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44.14元,拨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楚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楚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444.14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楚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